中華民國(臺灣)歐洲研究協會

European Community Studies Association Taiwan (ECSA-Taiwan)

歐洲短評

核能與永續:歐盟的核能永續化?

賴昀辰  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教授

    為達成歐盟綠政(The European Green Deal)設定的2030氣候及能源目標,歐盟要求會員國增加對永續發展的投資,但其實目前國際社會對何謂「永續」,並沒有一套明確的標準。因此,為了能夠明確定義「永續」概念以供利益關係人如投資者、金融機構、主管機關共同遵循,甚而將資金引導至對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有效的方向,歐盟建立了一套分類系統,稱為「歐盟分類標準規則」(EU Taxonomy Regulation)。在此分類標準中,核能的投資在滿足特定條件後可被視為永續投資。

    核電之所以可被視為綠電,是因為核反應的過程中不會產生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碳、碳氧化物和硫化物等。以生產一度電的碳排放量來看,燃氣的一度電排放量約在300至400公克,而核電的生產即便是把營建與除役的完整生命週期考量進去,一度核電的碳排放量也才80至178公克。核電為高效率能源,其發電效率比風能、太陽能等再生能源高,且穩定不易受氣候影響。核能的發電量高,被認為是一種效率極佳、低碳甚而是無碳的能源形式,可有效的解決能源短缺及溫室氣體排放問題。然而核電也有其爭議性,若是操作不當,核電廠的影響範圍將非常廣大也非常久遠,而核廢料的高輻射性,也使核廢料的處置相當具挑戰性。不過許多實證研究指出,只要核能發電廠的燃料保存得當,運作時按照法定安全程序進行,核能電廠將與一般電廠無異。

    基於上述核能的優點及隱含的問題,核能在歐盟分類標準規則中,被視為永續能源投資標的,然而這必須符合許多嚴苛條件,包含核廢料的管理、核電廠除役,乃至於除役基金,都必須有明確的規劃。歐盟執委會規定,核能被視為綠能投資的前提是,在建置核電廠之前,就必須先完成關於核廢料最終處置場(Final Disposal)的規劃。而在實務上,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建置不易,且往往引起民眾的反彈。

    核廢料分為不同層級,最具爭議的為高放射性廢棄物,亦即用過的核燃料。高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分為四個階段,首先為將用過的燃料放進水池(Spent Fuel Pool),在電廠中進行濕式貯存;第二階段為在電廠中進行乾式貯存;第三階段為移出廠外至中期貯存場(Interim Storage)安置;最後一階段為最終處置(Final Disposal),以將核廢料永久與人類生活圈隔離。在我國,至今不但尚無任何最終處置場的具體安排,就連第二階段的電廠乾式貯存也因民眾反對而無法進行;第三階段的中期處置場以及最後階段的最終處置場,甚至連選址都面臨困難。在歐盟的會員國中,目前只有芬蘭完成高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場,預計在今(2024)年啟動。最終處置場要求將核廢料永久與人類生活圈隔離,因此在技術上、地點選擇上,皆有其難度,故大部分國家如德國、荷蘭、法國目前在高放射性廢棄物上僅有中期貯存場,無設置最終處置場。在高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上,支持將核能視為永續能源的會員國中,唯有芬蘭已完成最終處置場,而瑞典和法國雖提出2050年前興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承諾,然而距離實際營運,仍有一段漫長的道路。瑞典目前已完成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及建照核准,但還沒開始建造,而目前法國的進度更有所延宕。由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設置不易的現實面來看,歐盟將核能綠化的政策事實上仍有著嚴苛前提。

   從另一方面來看,核電退場後的能源前景為何呢?2023年4月15日,德國關閉其境內的最後三座核電廠。這三座核電機組的的總裝置容量達4055千瓩。而德國在2021年時的核能發電量達691億度,發電占比為德國的11.7%,因此關閉核電廠,對於德國的能源影響不容小覷。在核電廠除役後,德國在2023年第二季從國外購買的電力立刻創下歷史新高,而2023年8月更從國外進口了創紀錄的65億度電。諷刺的是,德國進口電力中,其中超過1/5是以核能生產,佔了21%,與2021年德國生產電力中核能佔比的11.7%相比,反而還要高出許多。換言之,雖然德國境內不再從事核能發電,但德國的電力來源仍可看到核能的蹤跡,甚至蹤跡更為深刻。此外,德國從境外進口的電力中,有高達28%是以燃氣和燃煤生產,顯見核能退場後,德國使用之電力也並非以綠色再生能源來取代。

    以規範性權力角色立足國際舞台的歐盟,其環境政策動見觀瞻。歐盟將核能視為綠能的政策,無疑地將對國際社會的核能使用帶來影響。雖然再生能源是未來的趨勢,但在再生能源不穩定性仍高的情況下,核能的使用與管理,仍是能源政策發展中不可迴避的議題。